福州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

批准文件:闽价电[2006]27号(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)

福州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分档累进加价。各档次电价分别为: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以下部分,调整为0.4463元/千瓦时;151-400千瓦时部分,调整为0.4663元/千瓦时;401千瓦时以上部分,调整为0.5663元/千瓦时。

评论: 0 | 引用: 0 | 查看次数: 4638
发表评论
登录后再发表评论!